不宜從事放射工作的有關條件
發布時間:2017/3/17 10:21:27
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(例如:***性肺結核、嚴重而頻繁發作的氣管炎和***等);
循環系統疾病(例如:各種失代償的心臟病、嚴重***、動脈瘤等)
消化系統疾病(例如:嚴重的消化道出血、反復發作的胃腸功能紊亂、肝脾疾病和潰瘍病等);
造血系統疾病(例如:白血病、白細胞減少癥、血小板減少癥、真性紅細胞增多癥、再生障礙性貧血等),及不符合3.1.4項中任何一條者;
神經和精神系統疾病(例如:器質性腦血管病、腦瘤、意識障礙、***、癔病、精神***癥、***、嚴重的神經衰弱等)
泌尿生殖系統疾病(例如:嚴重腎功能異常、***異常、梅毒及其他性病)
內分泌系統疾病(例如:未能控制的***病、甲亢、甲低等)
免疫系統疾病(例如:明顯的免疫功能低下及***病等)
皮膚疾病(例如:傳染性的、反復發作的、嚴重的、大范圍的皮膚疾病等)。
2 嚴重的視聽障礙(例如:高度近視、嚴重的白內障、青光眼、視網膜病變、色盲、立體感消失、視野縮小等)嚴重的聽力障礙等。
3 惡性***,有礙于工作的巨大的、復發性良性***。
4 嚴重的、有礙于工作的殘疾,先天畸形和遺傳性疾病。
5 手術后而不能***功能者。
6 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疾病(指就業后)或其他職業病等。
7 其他器質性或功能性疾病、未能控制的***性或******染等。
授權的***機構和醫師應根據研發現疾病的程度、性質,結合其擬從事的放射工作的具體情況,綜合衡量確定。
8 有吸毒、酗酒或其他惡習而不能改正者。
9 未滿18歲,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;16-17歲允許接受為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。
10 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、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,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。
11 以前已經接受過5倍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,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。
12 對放射工齡長、受過專業訓練、具有專門技術、經驗豐富的放射學***或技術人員,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,授權的***機構和醫師,應慎重、仔細地權衡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來決定是否繼續某些***的放射工作,或停止其放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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